
盛某与杨某因提供劳务者纠纷诉讼到法院,盛某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提出请求和解,依据原判决未执行到位的有6万余元,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完毕,盛某同意剩余由杨某只支付4万元即可。2023年2月,到执行和解协议最后履行期限,杨某哄骗盛某将贷款向盛某还款但因存在被执行案件无法将款贷出,让盛某先到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处签同意执行终结确认书。盛某未作多想,便到法院签了同意终结执行文书。最后一两个月,被执行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向盛某偿还,盛某无奈只得向执行局请求恢复执行,但答复是盛某本人已向法院确认执行完毕确认同意终结执行,因此执行局无法将终结的案件予以恢复执行。同时盛某向法院起诉时也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委托到本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本案存在一个盛某因片面相信对方,在对方未实际履行和解协议前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确认执行完毕,同意终结执行。因此本案本人的方向走诉讼方式解决问题,并以原判决义务请求对方履行。

本案立案成功,经法院判决,杨某须按照原判决结付6万元。起诉人与被告在贵院执行局签订了执行和解,被告通过欺诈起诉人称会贷款给起诉人还款但前提是要起诉人这边先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起诉人因想要自己权益快点得到实现便相信了被执行人。现因而被告实际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故起诉到贵院以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