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老人在养老院噎食引发吸入性肺炎,经多次转院治疗无效身亡,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月30日

郭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父母已去世,生育一独生子郭某一。为让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安某安享晚年,儿子郭某一在家附近为安某找了一家养老机构,由专业的人员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同时养老机构与安某、郭某一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其中约定:由养老机构为老人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护理等级为重度护理I,费用标准为6100元/月。合同签订的当天,郭某一即为安某办理了养老院的入住手续。入住的第六天上午十一时左右,安某在养老院自行进餐,虽然动作缓慢,但能够将食物自主送入口中咀嚼。现场的一名护理工作人员注意到安某进食缓慢并且比较困难,与另外的工作人员商量后,决定给安某喂食,喂食过程中安某头部歪斜,后经过连续多次喂食后,安某出现呕食、呼吸急促的现象。护理人员见状后采取了拍背、催吐、海姆立克急救法处理,并对老人采取了吸氧、吸痰、测量血氧等措施。后因老人血氧饱和度降低,被养老院送入附近医院救治。经过多家医院治疗,最终老人因吸入性肺炎等并发症死亡。安葬老人后,郭某一与养老机构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产生纠纷,后委托我所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某入住前养老机构前精神、吃饭等状态均良好,而仅入住六天就因噎食导致住院,并最终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打击,被告明显护理不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安某年龄,经依法核算并主张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36505元、丧葬费480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其他费用合计400000元左右。起诉后,律师多次与当事人一起找到养老机构协商,虽然最终未能就金额协商一致,但获取了安某当时事发被喂食的全过程的录像证据,最后递交法院作为审理案件事实的根据。

养老机构发现安某存在进食困难后,主动提供喂食服务本身并无过错,但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记录来看,工作人员在喂食之前未让将安某处于正常进食姿态(如扶正头部),且喂食过程中存在喂食频率明显加快的情况,未谨慎全面考察安某当时的进食能力与身体状况而导致呛噎情形发生,在安某出现呼吸急促与呕吐异样并多次指示口喉部位不适之后,现场护理人员亦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处置,养老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郭某入院前未提交安某的体检报告、老人本身患有基础疾病等自身特殊体质等原因,自身也应对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经本案综合考虑,由养老机构承担责任比例为40%,由养老机构向郭某一、郭某支付赔偿款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