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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热点丨“创业搭子”散伙,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11月13日
“合伙开店”是创业领域中合作伙伴寻找“创业搭子”的一种形式,因其具有灵活性、易发起的特征,成为不少创业者首选的经营方式。

但合伙创业是具有风险性的投资行为,当产生经营亏损,创业搭子散伙的情况下,彼此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就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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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某乙合伙经营烟酒店,登记负责人为某乙,某甲负责实际经营管理,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后双方因经营理念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某甲退出经营,要求解除合伙退还投资款,然而在之后的协商中双方未就解除合伙关系协商一致,某乙不同意解除合伙退还投资款。
之后,某甲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曾向某乙转账40万元作为投资款,但从未进行分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某乙返还投资款。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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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某甲支付的40万元是否属于投资款?
2、某甲与某乙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合法的合伙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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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定合法的合伙合同关系;再处理4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投资款;最后,退伙后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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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96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根据民法典第972条之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有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又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案中,某甲与某乙均认可存在合伙关系,成立合伙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某甲主张向某乙支付的40万元系合伙开店的出资成本。直到某甲退出经营,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合伙关系,未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亦未提供合伙账目,并且店铺仍在经营中,故法院依法驳回某甲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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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驳回某甲要求返还合伙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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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合伙多发生于亲朋好友或者熟人之间,往往具有高度信赖关系。基于这种信赖关系,很多合伙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在进行利润分配、产生经营亏损、处理入伙退伙事宜时很容易产生纠纷。
因此,建议合伙人在协商合作经营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间的出资数额、合伙事务的管理、利润分配、亏损负担等合伙事务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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