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一审判决不服?利用二审争取改判!
基本案情
当事人最开始和他人一起合伙经营一个理发店,后因疫情原因理发店无法继续维持,所以当事人选择在距离原店地址不远的地方另外重开一家,经过朋友推荐及自己多方了解,当事人最后选定了B来完成新店铺的装修。B进场后安排C来负责水电安装等工作,但C在安装顶板电灯的时候因架子散架导致从2-3米的高处摔下受伤。施工的手脚架由B提供,C也是B找来的劳务人员,后面C因赔偿一事将当事人及B诉至法院。
一审因当事人自己疏忽大意错过开庭时间导致未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一审判决以当事人选人了没有施工资质的B,应当承担选任不当的责任判决当事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C是由B找来的劳务人员,为B提供劳务,B作为使用劳务的一方判决B承担70%的责任,而C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当事人是将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全权委托给了B,C也是B的施工人员,C因施工导致受伤由此产生的责任当事人认为理应与自己无关,故委托到我们这里要求上诉争取改判。
办案思路
一、C拆除店铺灯具的行为是在履行与B之间的劳务关系,其因劳务受害后,应当由C与B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上诉人是因店铺需要装修才通过朋友介绍找到B,并且与其达成了店铺水电安装的合同。后续由B安排其他人入场施工,当事人也是在这个过程中认识C,但是当事人与C之间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劳务关系,C是由B雇佣到店铺中进行水电拆除工作,由B直接发放劳务工资,受其安排并监督。C受伤是因在拆除店铺灯具时因木制架子松散导致,这类拆除安装工程中一般都要求全部使用铁质架子以确保安全,但B为节省施工成本采用一个铁架子与一个木架子组合使用,从而迫使C在拆除高处灯具时使用了安全系数不达标的木架从而导致受伤,B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工具,也未能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是造成C受伤的主要原因。C长期从事水电工安装工作,对高处拆除作业的要求应当是十分清楚的,但其在明知工具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也未要求他人在场帮扶,从而一人独自使用涉案工具施工作业导致其最后受伤,C受伤的结果是因为自己过于自信而放任了危险因素所导致的,其应当对最后的损害结果承担一部分责任。
二、B系长期从事承包店铺装饰、装修工作,上诉人也是基于B前期施工情况良好的考虑才选任由其负责店铺的水电等基础装修,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审慎选择施工方的注意义务。上诉人是通过朋友介绍才认识到B,其朋友之前的店铺装修也全部是由B承包负责,上诉人在朋友店铺仔细考察并且询问装修过程时B的表现,朋友都给出了较高的评价。之后上诉人在与B沟通的过程中,B也一直告知上诉人其一直从事装修工作,具有大量工作经验,其承包后必定能够稳妥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基于以上考察结果,以及上诉人考虑到其实际需要B完成的工作内容仅有简单的店铺拆除、安装及水电等基础装修工作,并不包括店铺内大范围装修改造等需要特殊资质的的工作内容,才将涉案工程委托给B负责。在实践中,上诉人这类的小店铺简单装修一直是由通过朋友相互介绍的方式寻找承揽人,上诉人再通过承揽人前期完工的项目及当面沟通的方式进行考察,从而选定具体的装修人选。因认知及社会经验的限制,上诉人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去选择优秀的施工方,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其相应的选任责任,不应当对上诉人选择的过程及结果过于苛责。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关于C作为经常施工人员,对于施工所需要的安全设备及安排应当有最基本的素养和认知的意见,结合三方的实际情况最后判决我们由一审的30%责任降低为20%,B承担70%,C承担10%。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