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中介行为已经完成,对方要求退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中介行为已经完成,对方要求退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11月12日

1、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对方在考察高校食堂档口期间经人介绍结识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带着对方实地走访了多地的档口对方我方当事人预订XXXXXXX校区食堂内门面用于开办生活超市,方当事人对方成功办理XXXXXXX校区食堂内门面的租赁合同后,对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了中介费用。几个月后,对方以自己被骗、我方当事人虚假宣传为由向XXXXX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我方当事人便委托我所律师进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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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当事人为对方提供XXXXX项目相关信息,提供与XXXXX项目相关的市场行情咨询,提供带看场地服务,并促成对方与XXXX公司签订XXXX租赁合同。至此当事人的服务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没有理由退还服务费。

3、法院认定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应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受损与得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经营超市向被告支付了XXXXX元,被告为原告介绍门面结合双方的沟通过程,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案涉款项,被告也促成原告签订了相关合同,故被告收款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4、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返还对方支付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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