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中介行为已经完成,对方要求退钱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1、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对方在考察高校食堂档口期间经人介绍结识了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带着对方实地走访了多地的档口后,对方向我方当事人预订XXXXXXX校区食堂内门面用于开办生活超市,我方当事人为对方成功办理XXXXXXX校区食堂内门面的租赁合同后,对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了中介费用。几个月后,对方以自己被骗、我方当事人虚假宣传为由向XXXXX人民法院起诉。随后我方当事人便委托我所律师进行应诉。

2、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当事人为对方提供XXXXX项目相关信息,提供与XXXXX项目相关的市场行情咨询,提供带看场地服务,并促成对方与XXXX公司签订XXXX租赁合同。至此当事人的服务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没有理由退还服务费。
3、法院认定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应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受损与得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为经营超市向被告支付了XXXXX元,被告为原告介绍门面。结合双方的沟通过程,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案涉款项,被告也促成原告签订了相关合同,故被告收款行为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4、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返还对方支付的中介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