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外嫁女征收款权益保护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王女士是长沙市岳麓区某街道新城村村民委员会湘江村民小组的村民,王女士父母属于湘江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女士基于出生原始取得了湘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女士结婚后其户口一直未迁出,依然生活居住在湘江组,且未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丧失湘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王女士一直具有湘江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湘江组其他组民同等待遇。
湘江组因公路沿线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征收了湘江组的部分土地。被告2020年向村民分配土地征收款,在分配征收款时被告排除了原告的对应份额,公路沿线项目人均分配款10000元被告一直没有及时发放。后包括原告在内的几位外嫁女同志开始维权,经过维权后,包括原告在内的几位外嫁女与案涉村组以及案涉村组的村民代表达成了一致。也即:2020年欠付张刘女士、王女士等外嫁女同志的款项,在下一次案涉村组征收款分配时予以分配。然而,案涉村组在2024年迎来了新的一次征收款分配,在分配时被告依然没有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征收分配款,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

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公路沿线项目集体收益分配款10000元。
争议焦点:
1、原告已出嫁,长期不在本村生活居住,已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本村是否还存在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是否还有权参与分配?
2、本村村民大会讨论一致通过的会议决议规定了征收款分配的细则,其中外嫁女不属于享受分配的对象,会议决议对全体村民都有约束力,是否应按会议决议的规定分配?
律师观点:
结合原告的个人以及家庭情况,原告目前依然具备案涉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参与集体的收益分配。是否与村组还存在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考虑,不能仅凭平时有无在村组生活居住来判断。
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10日内支付原告公路沿线项目集体收益分配款100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