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原始权利人?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
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10.4【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
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
人。
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
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可以作为
认定权属的参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10.5【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
经国家版权管理机关同意的境外机构对影视作品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认
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视听作品常见署名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