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于家政服务中的法律答疑!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视点|于家政服务中的法律答疑!

12月24日

案情简介:

2023年A女士到需向B家政中介服务公司了解家政服务市场情况,在职员(股东)推介下,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在该合同中A女士作为甲方,B公司为乙方,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C女士为丙方,合同约定了C女士的服务费标准、中介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合同签订当天,A女士向B公司支付了一年的中介费用。合同签订后,因C女士到岗后第4天即以工作不适合为由,在未经A女士、B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即离岗。A女士要求B公司另行推介人员,但一直未能磨合合适的人员,到岗一天或两天之后即离岗。A女士心力交瘁,向B公司提出解除合同,B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退回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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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服务渐入寻常百姓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服务的法律规范及适用情况也被人民重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给您带来专业视角的解读。

 

问题一:家政服务合同的性质。

家政中介合同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并不被视为一种有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服务合同并没有被包括在合同分则中的有名合同之内,因此它属于无名合同。在家政服务领域,中介合同并没有特定的法律条款直接适用。如果涉及家政中介的合同问题,通常可以参考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有名合同。

 

问题二:家政服务公司与阿姨的关系:

现行市场中常见如下两种运营方式:

(一)员工制,员工制的用工形式中,家政服务人员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法律关系。

(二)中介制,即家政公司作为媒介,向家政服务人员或雇主报告中介服务的机会,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分别与公司形成中介法律关系,两方分别与公司签署的合同属于中介合同。

签订中介服务通常是“中介制”;签订委派型服务人员的通常为“员工制”。

 

问题三:家政中介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主体及义务:

家政中介三方合同中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三方:甲方(雇主)、乙方(家政服务提供者)和丙方(家政中介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如下:

甲方(雇主)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服务。

应如实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个人信息及家政服务要求。

自行与服务人员协商确定服务细节、工资待遇等,并直接与服务人员签订雇佣合同或协议。

承担与服务人员之间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费用。

乙方(家政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报酬。

按照甲方的要求和上述服务内容,尽职尽责地提供服务。

遵守甲方的家庭纪律,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

丙方(家政中介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有权收取中介服务费。

如实向甲方介绍乙方的情况,如实向乙方介绍甲方的需求。

为甲方和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指导和协助。

 

问题四:家政服务中,各方法律风险类型与责任区划:

司法实践中,家政服务常见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会依据家政公司用工形式作出安排。

1、 造成雇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如果用工形式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导致雇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则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由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家政公司需要基于雇关系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如果用工形式为中介制,家政公司提供的是中介服务。在这种用工形式下,通常情况下,家政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存在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如果用工形式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导致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同样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家政公司需要基于雇关系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如果用工形式为中介制,家政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的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由雇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即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

3、家政服务人员自身受到损害 

如果用工形式为员工制,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民法典》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家政公司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在进行家政服务时受伤,家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家政服务人员自己违反了安全规定,导致受伤,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则由家政公司和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家政服务人既可以要求家政公司,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用工形式为中介制,家政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个人劳务的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即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常为防止家政服务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建议雇主及家政服务公司考虑购保保险的方式,以防在极端事件下的法律风险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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