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发包人将基坑工程单独发包的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发包人A公司与施工方B公司签署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是A公司出于自身考量,又将总包工程范围中的基坑工程直接发包,由A公司与C公司拟签署针对基坑工程的专业承包合同,C公司具备相应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C公司起诉主张支付相应工程款。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法律分析
平行分包构成肢解发包,属于违法发包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如何判断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范围,则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内容进行判断。就本案例而言,地基与基础属于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又分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和地下防水”7个子分部工程,在子分部工程项下,又分为若干分项工程。可见,基坑工程系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项下的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不是可以直接发包的单位工程,发包人将该部分直接发包,构成肢解发包。
裁判结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因系肢解发包致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已合格,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