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交通事故中,运营车辆损失赔偿法律简析!
案情简析:
2023年11月A驾驶重型装载泵车在长沙市岳麓区与B驾驶的重型装载泵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A驾驶的重型装载泵车车头严重受损,该事故交警认定B负全责,B的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后,A将车辆送至维修站修理,车辆修理总计104天。保险公司与B赔付了车辆维修成本。A、B、C三方就运营损失的赔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5月,A提起对B、C的诉讼,请求赔偿运营损失。

律师说法:
1、 交通事故中,赔偿运营损失的事实依据:
具有合法运营资质且正常运营的车辆,在事故中导致车损维修,导致停运损失客观存在。
2、 交交通事故中,赔偿运营损失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3、 谁有权利主张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受损车辆登记所有人。
4、 交通事故中,赔偿运营损失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那么,运营损失的赔付责任主体的确定,通常有如下情形:
1)负全部有赔付责任的车主;
2)在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一般由事故车主按责任比例按份承担。
3)车主仅购买了交强险: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运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4)车主购买了商业险,且商业险条款中未明确排除保险公司对运营损失的赔付义务,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承担赔付责任的车主承担。且商业险条款中明确排除保险公司对运营损失的赔付义务,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由承担赔付责任的车主承担。
5)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5、 运营损失的赔付标准: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日净收入一般参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但赔偿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日净收入高于该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主张的运营损失的赔付金额,通常需要完成“停运天数(即事故处理+维修时间)的举证,还应当就其正常运营的“合理收入”水平的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