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例走私新型毒品恰特草案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湖南省首例走私新型毒品恰特草案

04月22日

被告付某某受人指使,购买恰特草,后在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当场查获新型毒品恰特草。

 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付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付某某上诉,辩护人冯晓辉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将本案走私的毒品认定为“数量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据以量刑的证据缺失,量刑过重。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上诉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认定本案走私的毒品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判决上诉人付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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