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为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辩护成功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02月23日
近日,我所受当事人委托,对艾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行辩护,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检察院不起诉艾某涉嫌诈骗罪案
2019 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发现在某平台购物退货时,用其它地方购买的物品替代原物,平台也会将之前的购物款项退回。于是被不起诉人多次利用退款功能,采取调包的方式进行诈骗,先后调包了服装、鞋帽等 26 件商品,价值人民币 14455.1 元。我所律师团队接受犯罪嫌疑人艾某委托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与艾某本人多次沟通,研读卷宗,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形成了书面辩护意见,在将辩护意见及证据向检察院提交后,又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深入沟通,实现有效辩护。检察院认为,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退赔损失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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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