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某某在QQ群内认识了昵称为“老二”的网友,“老二”提出让被告人J某某出借银行卡洗钱过账,D某某在明知“老二”可能利用银行卡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借记卡租借“老二”,同时,D某某将手机卡交给“老二”,并配合“老二”进行刷脸验证。在帮信罪已成定局的情况下,我所律师为D某某争取到缓刑的判决结果。
2022年6月,当事人在QQ群内认识了呢称为“亮的”的网友,“亮的”提出让当事人出借银行卡过账,当事人可获得过账金额0.8%的报酬,最终,当事人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查,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向当事人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250000元。其中,网络诈骗被害人L某被骗向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人民200000元;网络诈骗被害人Y某被骗向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人民币30000元;网络诈被害人W某某被骗向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共计转入资金人民币20000元。
6月,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J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当事人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书面认罪认罚书,其犯罪情节较轻,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坦白的条件,同时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系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我所律师作为辩护人,势必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较轻的量刑,当事人从事该违法犯罪活动时间较短,其家属已全部退除违法所得2000元并愿意缴纳罚金,同时当事人已赔偿被害人L某、Y某的经济损失共15000元,获得了两个被害人的刑事谅解,对于我所律师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酌情采纳,并体现在了量刑上。
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