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热点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辩护成功的秘诀!
09月15日

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指在商品上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其中,商标是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商品罪。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几种:3. 利用未经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

第4291615号、第1929887号“印山台”图形商标的注册人 均系湖南印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9 类,包括水泥、混凝土等,现均在核定使用期内。第6194433号“南方”商标的注册人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包括水泥、混凝土等。现在核定用期内。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许可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湖南桃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湖南坪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使用第 6194433号“南方”商标,现均在许可期限内。2021 年2月至9月期间,罗某明知从王某、徐某处购进的“南方”牌水泥、“印山台”牌水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泥产品,仍销售给李某、张某二人,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水泥202吨,金额共计人民币75300元,罗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4000元。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规定将销售数额的入罪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删除了之前规定的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识产品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故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目前并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尚未确定,但鉴于罗某的销售数额已认定为75300元,且销售金额可以作为其他严重情节予以评价。另外,罗某系初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承办律师遂提出以上辩护意见。最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对于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有无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均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专业分析和判断。故亲朋好友存在被立案侦查的情形,需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快速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有针对性的提成取保受审、不予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并就案件当事人存在无罪或者罪轻的情形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使得当事人获得专业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刑事辩护,为进一步争取办案的无罪抑或罪轻处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