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委托人犯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审改判五年六个月。
11月06日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原均系湖南某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的员工。2022年10月15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与其朋友在长沙市开福区某酒馆饮酒后,被告人遂将被害人扛至长沙市开福区某旅馆 A号房中。在房间内,被告人趁被害人醉酒无意识之机,脱掉被害人的衣服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三次性关系。2022年10月16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醒来之后发现自己被性侵,随即离开旅馆并且辞职。事发后,被害人因被性侵精神状态不佳,且认为无法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产生轻生念头。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辩护人马鑫强律师在二审期间第一时间阅卷,并充分研究案情,找到被害人并积极展开协商调解工作,通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最终已3.6万的价格拿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书。

二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在二审阶段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针对辩护人提出在二审期间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二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鉴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量刑可再予从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二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维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xx)湘xxxx刑初 x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的定罪部分;二、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xx)湘xx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