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为当事人争取改变罪名,减轻刑期!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审为当事人争取改变罪名,减轻刑期!

03月19日

“招兼职啦,每天200元,在家就能做~”

你在网络上看到过这样的信息吗?

俗话说:“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此种情况,除了“诈骗”外,大概率有可能是犯罪者的“资金转移圈套”

若你感兴趣并在招聘者处“应聘”后,他们很有可能会要你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进行转钱。

由于招聘者的花言巧语,加之对这份工作的润色,大部分人都不会多问。

此时,你就要小心了,因为你可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或将面临“牢狱之灾”

但对于当事人是否了解“转移资金来源”,法律上所定义的罪行是不一样的,所处的刑罚也不相同。

我所近期就接到了此类“违法资金转移”案件委托,当事人在一审时被法院判处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好在委托人及时找到了我们,在我所律师帮助下,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沟通,了解事件原委,通过法律法条认知委托人不了解转移资金的来源,从而认定为“帮信罪”,帮助委托人进行了改判并减刑

以下是本案件的案情简介、律师分析和判决结果,来看看我所律师是如何帮助委托人进行改判、减刑的吧~

1、案情简介:

上诉人R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鉴于原审判决对R某某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对其量刑亦予调整。

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改判。

2、律师分析:

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马鑫强律师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向二审法院递交委托材料并进行阅卷。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分析,发现上诉人侦查阶段供述,其向上线提供银行卡是帮助违法犯罪分子转移网络上的赌博、网络诈骗或者违法犯罪的资金,故应认为上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帮助有概括的认知。

在本案中,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其上线并未明确告知其资金来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款项是犯罪所得资金。根据在卷证据,被害人陈述其被电信诈骗,在侦查机关没有查证诈骗行为人是否是线或者上线团伙人员的情形下,证明接收并取现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资金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收并整的证据锁链。

鉴于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取现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证据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不当。上诉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取现,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3、判决结果:

辩护的R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上诉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R某某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将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刑期,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比原判刑期减轻了三个月)。

一直以来,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非常低。特别是对一审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没有重大出入、适用法律没有重大错误的案件,辩护工作难上加难。

这次作为二审辩护人,最终取得了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的辩护效果,这是对律师专业的肯定也是对委托人信任的交代。在刑事辩护的工作上让每一个当事人能在接受改造后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的人生轨迹。

据此,委托人在我所律师帮助下,成功进行了改判、减刑

律师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所谓的“在家兼职工作”,我们要谨慎对待,特别是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转钱的工作,要小心可能涉及“犯罪”

若您已接触此类工作,但自身对其“转移资金来源”不了解,也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在我所律师的协助下,了解案件原委,在分析相关法律条例后,观察是否可以帮助您进行改判、减刑,我们也衷心希望当事人能在法律改造之后,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返回上一页

联系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万达广场B区写字楼22009 -22010

联系电话

13142021186

联系邮箱

42007147@qq.com

回到顶部

13142021186
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客服微信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1433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2021015099号-1

Copyright © 2020 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图片视频素材来源于网络,侵删致歉

预约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