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故意伤害罪,我所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论后打架,公安机关认定李四用锄头棒挥打张三致其右手受伤,经鉴定,张三右第5掌骨骨折(完全性),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专业分析:
阅卷后律师发现本案认定打人事实的证据材料不充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建议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具体如下:
1、虽有在场证人描述目睹打人经过,但证人对被殴打部位及细节过程描述不一致,存在逻辑性错误,且侦查机关未对作案工具“锄头棒”予以取证保全,没有提取“锄头棒”上是否有张三的皮肤组织、DNA等,不能证实“锄头棒”砸到了张三手部。
2、张三被殴打之后未见明显伤势,其后续多次手持铁棒重力挥打、自行倒地等行为,即使能够认定李四用锄头挥打到了张三的手部,也无法论证张三掌骨骨折与李四挥打锄头有因果关系,即张三掌骨伤情无法确定系什么原因导致的。
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李四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