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能否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3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驾车因涉嫌非法营运被娄底市某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暂扣在某停车场。陈某为逃避处罚,从停车场周某处骗回车辆钥匙准备将车辆偷开出停车场。周某发现后立即去关停车场大门,大门尚未完全关好,陈某已将车辆开至大门口,周某便挡在车辆正前方,双手撑在引擎盖上,阻止陈某驾车离开。陈某驾车持续顶推着周某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加大油门将周某撞倒在地。陈某立即驾车倒退一段距离后准备绕开周某,周某见状迅速爬起来,迎上去用双手撑住车头,陈某仍驾车推着周某前行,并左右打方向,因车辆出现颠簸,陈某顿时感觉到车辆碾压到了周某,并未停车查看情况,而是驾车离开了现场。不久,陈某拨打了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紧急赶到现场,诊断发现周某停止了心跳和呼吸。当日15点05分,被告人陈某报警称其驾车撞到行人,其要到本地投案自首。当日17时许,民警在双峰县某地将陈某抓获。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办案经过
本案庭审中就陈某是否构成自动投案,进而是否符合自首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属于行为人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情形,遂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符合自首情节,进而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触犯了刑法的行为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惩处。只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