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法|开设赌场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_5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21说法|开设赌场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12月05日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陈某在明知“BKEX” 交易所是一家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合约交易的非法平台的情况下,在“BKEX”平台成都团队任财务负责人,每月工资折人民币约1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薪资及分红的方式共计获利人民币23088.67元、虚拟货币58030.51USDT,  共计获利折合人民币41万。另查明陈某的币客账户内尚有39794USDT 未提现,且其认购了 5000USDT也未提现。

专业分析

违法犯罪所得数额应当已实际获利金额为准,鉴于陈某的币客账户中持有未提现的39794USDT 及其认购的5000USDT均未提现,且整个案涉开设赌场的未提现的金额仅为53200.65,即陈某一人未提现的金额就达到44794USDT由此可知,陈某得同案就USDT已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提现。如将陈某未提现的USDT认定为陈某得违法所得数额将难以平衡陈某与其他同案人员的量刑,也势必违反刑法罪责刑相适宜的基本原则。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违法所得应当扣除陈认购的部分和在平台上尚未提现虚拟币。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年五个月, 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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