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利息却逾期未还该如何再算?律师:自有条例算清楚
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双方笼统说了利息的事情,可是还款的时间到了却还未还款,借条上约定的利息还作数吗?
案情回放 唐某与梁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19日,梁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唐某借款40000元,唐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向梁某的银行账户汇入借款40000元,唐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此后向梁某催要借款时,梁某口头承诺支付利息2060元。2021年11月12日,双方就尚欠借款进行结算,梁某向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唐某却未收到梁某偿还的借款本息。唐某因催收未果,遂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能帮助自己起诉梁某。 案件要点 本案最重要的是利息的计算。本案中,涉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6月19日,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且无证据证实梁某在借款后向委托人偿还了本案的借款本息,故《欠条》上约定的利息应当为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经折算,双方约定的利率应为年利率3.432%。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保护标准。同时,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亦未超过委托人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3.8%*4=15.2%)。 办理思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梁某向委托人借款,有银行转账流水及《欠条》为证,双方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梁某应依据《欠条》的约定按期向委托人偿还借款,现梁某未依约向委托人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梁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