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就业季多培训坑,别傻乎乎落入“就业培训”陷阱_1_成功案例_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注意!就业季多培训坑,别傻乎乎落入“就业培训”陷阱

05月25日

社会上有那么一些公司,打着“培训后包分配工作”的旗号设置求职陷阱。它们的思路大多数是这样的:你作为一个求职的打工人四处碰壁。但是,如果你在我们这里参加培训以后,我们的培训老师不但能教你一些实际工作中的技能,还能告诉你一些求职经验,甚至是直接给你推荐到XX大企业工作。费用是XXX元,培训时间是XXX月。对于即将找工作的人来说,这些人更多的使用这种方式行骗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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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谢某母亲与刘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称可以帮谢某推荐至某市消防员任职,2018年3月,谢某因刘某推荐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为谢某推荐至某市消防员任职,谢某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后缴纳培训就业费21500元,公司对谢某进行岗位基础培训及岗位推荐,如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为谢某推荐工作,退还所有培训费用,公司3-6个月未安置(指为谢某进行岗位推荐安置)的罚款1000元等。

合同签订后,谢某委托其母亲钟女士支付23000元,但谢某却并未依照合同约定组织任何培训和岗位推荐。谢某委托其母亲多次与刘某协商,刘某同意退还全部费用,于2018年12月退款5000元,后续便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2019年6月,谢某上门讨债,刘某在支付1000元后与公司一同出具借条,承诺一个月内退还剩余17000元,但时至今日仍未退还。谢某于是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起诉刘某与某公司,要求他们退还费用。



案件要点


就业培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和行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委托人于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谢某与某公司在收取向委托人缴纳的23000元后,置之不管,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约定义务,未给委托人安置就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需依法共同退还委托人17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000元。



办理思路


本案系一例合同纠纷,我所接受了谢某的委托。案件事实清楚,谢某在按协议约定向某公司交纳培训费后,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委托人构成根本违约。委托人请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的协议,视为委托人行使解除权的表现,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即视为委托人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某公司未作答辩,应视为委托人与某公司签订《就业培训协议书》已经解除。因刘某自愿向委托人出具借条,表明其自愿向委托人承担该笔债务,视为对该笔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委托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律师提醒


现实中,像这种委托他人处理安置就业问题的无名合同有很多,但像有关安置就业这种比较特殊的合同义务,由于其属于一种无名合同,所以具体的合同内容都需要当事人自行来进行约定,如若合同约定并不完整,出现了合同漏洞,将会导致事未办成,钱也打了水漂的后果,可见,请律师拟定合同,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在现实生活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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