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贷关系的借款还要不要还钱?法院:借了就要还!
生活中难免有资金周转不足的时候,朋友借钱也属常见,可是借款的来源不明常常会把简单的借贷关系变的复杂,那么没有借贷关系的借款还算不算借款,当事人还要不要还钱呢?
案情回放 2021年5月11日,邓某因资金紧张向彭某提出借款,彭某先是通过从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并套现后再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邓某转账共计27196元,后又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邓某支付13000元。邓某收到款项后亲笔捺印向彭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协议书》和《承诺书》,约定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彭某分两种方式共计借款40196元给邓某,邓某收到款项并实际使用,应当向彭某承担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但邓某在借款后均分文未还,彭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邓某催要欠款,邓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在彭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打官司时依旧未还,彭某遂委托我所律师起诉邓某。 案件要点 本案中,委托人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与被告邓某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委托人提出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2021年5月12日,委托人作为出借人(甲方),被告作为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书》。此后,经委托人多次催问,被告陆续向委托人偿还了部分款项,并于2021年9月5日向委托人出具了《承诺书》。委托人告诉律师该《承诺书》是被告在工作厂区向其出具的,内容均是由被告书写,所涉的借款金额只写了从网贷平台所借的款项而未包括直接从委托人处所借的款项,故《承诺书》中所确定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存在差异,该《承诺书》的原件在被告处,邓某未交付给委托人。因被告向委托人出具了《承诺书》且于当日向委托人偿还了部分款项,并保证在当月内会将全部借款全部偿还给委托人,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故在当日被告提出还需要向委托人继续借款的情形下委托人仍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支付了2696元和3000元,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00元和1000元,另于2021年9月6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00元和866.66元,该部分借款共计金额为9562.66元,被告未就该部分借款向委托人出具借条。 此外,委托人向被告所交付的款项均系被告向其的借款,不存在与被告合伙投资生意。在向委托人提出借款时,被告称其是做贷款生意的,其客户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借款,而被告缺少资金又向委托人借款,至于实际借款用途委托人不清楚。委托人出借给被告的资金一部分来源于其个人打工的收入,一部分来源于网贷借贷平台的借款。 法院判决 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1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被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是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中有一部分系来源于原告向各种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原告对于被告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贷款业务的资质仍在从事发放贷款的业务亦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原告仍将其从网络借贷平台上获得的借款借给被告,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被告仍应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4629.5元,此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4629.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法院已经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且原告对于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彭某借款34 62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