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钱做生意拒不还钱,我所律师帮助委托人追回4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
12月09日
人们常说,在家靠父母,在外靠朋友。可也有些人利用所谓的“好友”关系,借完钱后却拒不还钱,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诉讼方式和请求支付令等方式解决。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还钱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胡某某诉熊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8年11月初至12月底期间,熊某某和魏某某以合伙做生意为由,共计向胡某某借款33万元,其中2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1万元系现金支付。后胡某某与熊、魏二人于2021年2月9日,就33万元借款事宜约定以熊某某的名义补签了《欠条》,但二人均未按照《欠条》约定还款,熊某某仅于2021年6月29日还款25000元。后胡某某与熊某某又于2021年7月4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但熊、魏二人仍未按照该约定还款,胡某某多次请求无果,遂找到我所,希望能走法律起诉的途径来追回自己的本金及利息。
本案事实清楚,需要关注的是利息计算,首先,委托人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委托人已履行出借义务,二被告已违约,应当归还全部剩余本金295000元。
关于利息,因熊某某明确约定自 2018 年12月7日至2021年7月29日前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2021年7月30日之后因被告熊某某违反了《还款协议》的约定,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逾期利息。故委托人主张的以 295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7月29日的利息为90682.19元,此后即2021年7月30日我方有权要求被告熊某某按照年利率 15.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限被告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胡某某偿还借款295000元及前期利息 90682.19元,自2021年7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 295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