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继承”遇上债权,债权人去世,是“人死债消”还是继承债权?
视点前瞻
民间有种说法叫“人死债消”,那么是否真如这句话所说,债权人死亡了,债务人就可以不用还钱了呢?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又该如何约定具体条款来规避类似风险呢?
举个栗子 2019年,Y某某母亲D某某取款10000元交于L某某,L某某出具借据一张,D某某去世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Y某某与L某某自愿达成协议,L某某承诺9月底还款,Y某某愿意再相信他一次,双方再无其他纠纷,Y某某撤回对被L某某的起诉。此后,L某某并未如期还款,Y某某深感L某某辜负了其对他的信任,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再次起诉L某某,不仅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本次律师费用。 法规解读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作为遗产的债权属于财产权利的一种,债权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债权人死亡后,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债权。继承人继承债权后可以向借款人追讨欠款。本案中,债权人D某某去世后,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D某某与委托人系母女关系,此外,案外人L某某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其系被继承人D某某的继子,对于被继承人的一切遗产,其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根据我所提交的证据,法院可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与原告母亲D某某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D某某去世后,案涉债权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在案外人L某某放弃继承后,原告对案涉债权具有唯一法定继承权,故而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此外,被告在诉前调阶段,已经承诺于2022 年9月底还款,其逾期未付,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法院认为应当予以支持。主要理由在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案涉律师费系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该笔律师费,该律师费属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21] 25 号)第二十一规定:“完善诚信诉讼保障机制。建立诚信诉讼承诺制度,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或者登记立案前填写诚信诉讼承诺。对滥用诉权以及恶意拖延调解、故意不履行调解协议、无正当理由否定已经记载的无争议事实等不诚信行为,探索通过律师费转付、诉讼费用合理分担、赔偿无过错方诉前调解额外支出等方式进行规制。加强对调解员培训指导,提高防范虚假调解能力水平”。由此来看,在判断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时,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是当事人是否遵守诚信诉讼原则。本案中,被告已经在原诉前调阶段承诺还款,本院亦向双方出具了调解协议书,但被告仍拒不还款,故酿成本诉。被告之行为不仅让原告之期待屡次落空,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明显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故而依据前述规定,本案之律师费应当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L某某向原告Y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限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来个人的合法财产,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相互继承遗产,债权人死亡时,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所以,“人死债消”并非有之,债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也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总之,作为债务人,借款以后应践行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积极偿还借款,不应避而不见,采取“躲猫猫”的方式,躲避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