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动态丨父母生前借出的钱,子女是否有权将债务收回?
07月27日




2017年至2018年12月期间,张某以各种理由向晁某通过微信进行借款,晁某通共计借给张某20几万,其中微信和支付宝的记录是179550元,剩余几万现金。但是该借款的过程中张某一直未给晁某打欠条,晁某于2019年开始生病需要用钱,于是要求张某还钱,双方在通过了微信对账,并且晁某多次从微信要求其还款,张某均表示想办法还钱,但是均未实际还款。2022年晁某因病去世,针对晁某生前索要的借款,晁某子女通过其与张某的微信聊天及微信、支付宝转款记录才得知该事实,遂要求维权。经过调查,晁某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向张某转款166550元,向张某丈夫李某转款13000元,张某向晁某转款63077.14元、李某向晁某转款15300元。晁某女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首先子女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其对父母生前的遗产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其次遗产的范围包括物权、债权、用益物权、股票、基金等具有价值的票据。而本案中晁某生前基于对张某借款而享有的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权利属于合同之债务,属于债权,该权利并不会因为晁某死亡而消失,其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该债权的权利,故此晁某女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张某要求还款是其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并且在晁某与张某债权有效期间形式权利,故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晁某借款本金101172.86元及利息(以本金101172.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对于父母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作为子女或者继承人的一定要仔细核查,并且在被继承人生前一定要将相应的证据材料进行搜集,以便在继承发生之后,就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做好相应的维权措施,避免合法利益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