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视点丨借条载明的出借人名称与真实名称不符,借条是否有效?
07月28日
现在都说借钱的是大爷,被借的是孙子。唐某因胡某经营需要先后借给其几笔钱,等去要债的时候却被拒之门外,那么借条载明的出借人名称与真实名称不符,借条是否有效?

2013年,因经营需要,胡某友向唐某隆先后借款50000元、15700元,另外赊欠唐某隆商品货款1528元。胡某友就上述50000元、15700元两笔借款分别向唐某隆出具了借条,均未明确还款时间及利息;就上述1528元赊欠货款在记账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直至2023年,因胡某友一直未能归还相应欠款,唐某隆持借条等材料委托我所,希望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唐某隆所持两份借条均载明的出借人是“唐某龙”,出借人姓名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为此,我方向法院提交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的证明,证明“唐某隆”与“唐某龙”同为一人。通过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将胡某友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本金共计67228元及利息。

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借条、记账单、证明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唐某隆作为借条持有人即为案涉欠款的债权人,并判决胡某友向唐某隆偿还欠款本金共计67228元及利息。

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最常见的债权凭证,但在日常生活中,因内容不规范、存在众多瑕疵而使债权人遭受不同程度经济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没有书面借条、利息约定不清、借贷双方名字不规范(非身份证上姓名)、双方身份不明确(无身份证号码)、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借条并非本人签字等等。因此,在签订借条时需谨慎,明确载明双方约定的利率、借款期限、出借人及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尽量借贷双方当面签订,且内容应表述清楚,没有歧义,避免成为一张“糊涂”借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