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本是人生中一件美好的事情,即使不能喜结连理,也应该成为一段美好的回忆。但是现在很多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打着爱情的名义向对方借钱,一旦感情发生变化,财产纠纷也随之产生。因爱生恨,引发官司。那么曾经相爱的两个人一定要对簿公堂才能解决问题吗?是否还有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呢?

吕某经人介绍与被告肖某相识,后肖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分别于2022年1月5日、4月18日两次向吕某共借款9万元,吕某也在肖某借款当日将借款支付给肖某。但肖某仅在2022年5月26日归还5千元,此后经吕某多次催要,肖某均予推脱,后续甚至再不回复吕某信息。迫于无奈之下,吕某找到我们律所想要通过诉讼追回借款。


1、通过和当事人吕某详细沟通案件情况,吕某会借款的原因是两人当时属于情侣关系,肖某以自己创业失败亏损为由向当事人借款。当事人保留了当时借款的所有聊天记录,能够充分证明这9万元的性质属于借款而非情侣间的赠与;2、通过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发现被告是2001年出生,年龄较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也并没有相关执行信息,可能还是存在较好的经济能力。结合以上情况,判断有很大可能性可以通过以诉讼来促进双方调解,使得肖某归还借款。


我们在收到本案后,快速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就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在立案时就和工作人员沟通希望能尽快立案,然后由法院给被告发送开庭传票。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的当天就主动联系我们想要调解,经过多次沟通,肖某在开庭前就向当事人付清了所有欠款,最后我们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成功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帮助当事人拿回所有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